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8號
- 聲請人
- 施建鴻
- 相對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相對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