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施建鴻、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施建鴻 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