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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薛嘉珩
  •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 原告
    施建鴻
  • 被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施建鴻 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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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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