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王啓雄、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王啓雄 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當事人名稱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