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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5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瑋桓

聲請人
王啓雄
相對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當事人名稱錯誤,應予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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