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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 原告
    王啓雄
  • 被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王啓雄 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當事人名稱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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