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50號
- 聲請人
- 王啓雄
- 相對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當事人名稱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