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蘇禎松、宏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張蔡春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蘇禎松 相 對 人 宏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蔡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拾壹萬叁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宏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蘇禎松工資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並於同年12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之原領薪 資帳戶,詎相對人迄今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北新分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為由,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