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蘇禎松、宏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張蔡春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蘇禎松 相 對 人 宏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蔡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拾壹萬叁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叁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繕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