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意婷、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王憲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王意婷 相 對 人 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憲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0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內容所載相對人應將桃園-巴黎之經濟艙單人來回機票兌換券(效期不短於112年12月31日)寄至聲請人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5樓之3),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0年11月22日經臺北市政 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包括相對人應於同年12月31日前將桃園-巴黎之經濟艙單人來回機票兌換券(效期不短於112年12月31日)寄至聲請人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5樓之3),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義務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