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李筱寧、左浪娛樂國際有限公司、曾富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李筱寧 相 對 人 左浪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富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於民國111年7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 萬3389元,並於111年8月15日給付1萬1000元、111年9月15 日給付1萬1000元,111年10月15日給付1萬1389元,然迄未 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就3萬2000元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僅提出前開調解紀錄,請求之金額僅為3萬2000元,核與調解方案未符,且未提出相對人迄 未給付之資料,經本院於111年1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 達裁定後3日內補正本案聲明,並提出原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內頁影本,包含自最後一筆薪資轉帳後迄今之存摺內頁,連續不中斷,經於111年12月22日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送達證書、112年1月11日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