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王泓文、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黃樹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王泓文 相 對 人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10月4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1,126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1年10月4日經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1,126元(111年8至9月工資、資遣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 ,於同年月31日匯入聲請人原留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