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徐韻如、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雪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徐韻如 被 告 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 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