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39號
- 原告
- 魏正豐
- 被告
- 台灣餐飲零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高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為勞資爭議小額訴訟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