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莊仁杰
- 當事人艾席爾醫隆股份有限公司、雷文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席爾醫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生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雷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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