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鍾建宇即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馬克的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浩樺間因本院111 年度勞簡字第14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9,7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