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即、趙承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2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承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帆泰吉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 年度勞簡字第224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6,760 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但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之規定,本件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