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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賴錦華

上訴人
原告
陳鎮邦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盛康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遠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勞簡字第23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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