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3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陳鎮邦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盛康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遠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勞簡字第23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