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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賴錦華

  • 當事人
    陳鎮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3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陳鎮邦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盛康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遠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勞簡字第23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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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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