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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梁夢迪

  • 原告
    朱俊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85號 原 告 朱俊璣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甘帕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即全體清算人 (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選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或全體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如清算人為法人,亦應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台灣甘帕帝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依上開 說明,被告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原告未查明被告有無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且未查明該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及地址,被告之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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