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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8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梁夢迪

原告
朱俊璣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甘帕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即「英商Ganapati PLC」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又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再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台灣甘帕帝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依上開說明,被告應行清算程序,又被告之章程別無規定,且未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清算人,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65至76頁),是本件應以被告之唯一股東即法人「英商Ganapati PLC」為其清算人,故原告應查報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原告僅具狀泛稱被告代表法人、董事地址均非臺灣地址請求公示送達云云,難認已補正前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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