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康樂保股份有限公司、安托萬克勞德帕波(Antoine Claude PAPOZ)、吳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樂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托萬克勞德帕波(Antoine Claude PAPOZ)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8,73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