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至第8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均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均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所持理由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均非合法,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件案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原確定裁定日期 1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110年度勞聲再字第59號 110年9月30日 2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 110年度勞聲再字第60號 同上 3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 110年度勞聲再字第61號 同上 4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 110年度勞聲再字第62號 同上 5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5號 110年度救字第1704號 同上 6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6號 110年度救字第1705號 同上 7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7號 110年度救字第1706號 同上 8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8號 110年度救字第1707號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