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23號至第138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33號至第40號、 111年度救字第490號至第4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對於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定情形聲請再審者,須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亦即須表明確定裁定如何合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否則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
聲請人對於111年2月21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33號至第40號、111年度救字第490號至第4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然未表明合於該款事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