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吳欣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吳欣駿 訴訟代理人 吳龍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百企貿易有限公司、山路有限公司、六合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8,180元、預告工資20,200元、資遣費112,489元、代墊費14,306元、提繳退休金40,905元 至原告於勞動局勞工退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06,08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其 中請求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提繳退休金至原告於勞動局勞工退休專戶部分,金額合計191,774元,乃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佔整體訴訟標的金額93%(計算式:191,774÷206,080=0.9305,小數點後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即為2,055元(計算式:2,210×93%=2,055.3,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85元。再加計請求代墊費所未得酌 減之裁判費155元(計算式:2,210-2,055=155),本件應繳納裁 判費為840元(計算式:685+155=84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 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