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方祥鴻
- 當事人微馳智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微馳智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宏淵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偉廷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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