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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方祥鴻

  • 當事人
    周慧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周慧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6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雖原告請求之金額中含資遣費43,667元、勞 保費7,956元、特休未休工資19,333元、勞工退休金23,634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該部分請求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惟原告請求健保費新臺幣5,044元部分,無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之適用,如分別計算裁判費,則本件應繳納之 裁判費合計為1,333元,超過原應徵收之1,000元,故以較低之金額計算)。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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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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