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徐韻如、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雪芬、依業達國際有限公司、顏駿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徐韻如 被 告 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芬 被 告 依業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駿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聲明請求工資及資遣費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7萬4,875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萬4,87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 :1,000x2/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