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9號
- 原告
- 馬僑彣
- 原告
- 陳冠菱
- 原告
- 劉宏凱
- 原告
- 黃皓
- 原告
- 莊皓凱
- 被告
- 聯合通商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7萬8,000元(原告馬僑彣7萬5,000元、原告陳冠菱4萬9,200元、原告劉宏凱6萬6,000元、原告黃皓4萬5,000元、原告莊皓凱4萬2,8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987元(計算式:2,980x2/3=1,98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3元(計算式:2,980-1,987=99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