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 原告
- 扶陞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柏夫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李彰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因聲請人即原告係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