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辛啓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原 告 辛啓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邁世國際瑞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78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加班費及工資差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327元(計算 式:1990×2/3=13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63元(計算式:0000-0000=663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