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馬千涵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温毓梅律師
被告
華人健康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憲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600元(見民事減縮聲明暨補充理由狀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