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莊仁杰
- 法定代理人王憲邦
- 原告馬千涵
- 被告華人健康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馬千涵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温毓梅律師 被 告 華人健康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憲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600元(見民事減縮聲明暨補充理由狀一)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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