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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雷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席爾醫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之工資為新臺幣(下同)9萬667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萬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依原告提出之薪資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雇主為「艾碼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是請原告確認雇主為「艾碼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或「艾席爾醫隆股份有限公司」,若為前者,請具狀更正被告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並一併補正勞動調解聲請狀、陳報狀上被告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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