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8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翁偉玲

原告
張仁取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張仁取與被告匯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11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資遣費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27元,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訴訟費用為12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