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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翁偉玲

  • 當事人
    張仁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張仁取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柒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張仁取與被告匯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11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資遣費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3分之2,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27元,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訴訟費用為12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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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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