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方祥鴻
- 原告徐彪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徐彪豪(即被繼承人徐恆雄之繼承人) 楊秀容(即被繼承人徐恆雄之繼承人) 徐娟婷(即被繼承人徐恆雄之繼承人) 徐瑋勵(即被繼承人徐恆雄之繼承人)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 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欠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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