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1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裕涵

聲請人
即原告
甲○○
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聲請勞動調解程序,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將附件1所示之更正聲明以電子郵件發送予附件2所示人士」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免徵調解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