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甲○○
- 代理人
- 王維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聲請勞動調解程序,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將附件1所示之更正聲明以電子郵件發送予附件2所示人士」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免徵調解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