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26號
- 原告
- 張家澤
- 被告
- 富士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學茂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通知原告裁撤
營業二部之懲戒處分無效,並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
6,068元(含組織與營運津貼報酬65萬元、繼續率獎金10萬元、
OIU報酬66,068元)及其利息,尚未繳納裁判費。關於原告請求
給付各項報酬與獎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16,068元;至於
原告請求確認裁撤營業二部之懲戒處分無效部分,依原告主張
:其原擔任營業二部副總經理,被告因裁撤營業二部而解除原
告之副總經理職務並沒收組織與營運津貼報酬等語,可見此部
分請求與上開津貼報酬請求之經濟目的一致,因互相競合而不
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6,068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8,92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2,97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2,9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