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劉豐豪、高明德即永雋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劉豐豪 被 告 高明德即永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之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