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79號
- 原告
- 徐立宸
- 被告
- 喬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其請求財產上之價值即為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被告按月提撥6%退休金1,728元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之財產利益,合計每月31,728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3,680元(計算式:31,728×12×5=1,903,68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63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