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曾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曾翔群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翰即桌遊星球工作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 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