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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8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曾翔群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翰即桌遊星球工作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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