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89號
- 聲請人
- 鄭佩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忠倫即小魚美髮沙龍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鄭佩琪與相對人余忠倫即小魚美髮沙龍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434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