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愛心理顧問有限公司、吳姵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愛心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姵瑩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上列原告以被告朱漓提供勞務違反勞動契約為由,依民法第227 條第2項、第489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新臺幣(下同)213,789元及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13,78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32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2,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