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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陳裕涵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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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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