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23號
- 原告
- 吳紀維
- 原告
- 張琳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志遠律師
- 被告
- 常春藤有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50萬234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50萬23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633元(計算式:15,949x2/3=10,63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16元(計算式:15,949-10,633=5,31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