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葉育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葉育誠 莊琇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其君即兩人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並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葉育誠、莊琇如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2,200元(包含工資差額20,000元、資遣費5,000元及提繳勞退金7,200元)、64,634元(包含工資28,000元、資遣費19,834元及提繳勞退金16,800元),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前開規定,各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各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二、再者,被告「兩人工作室」之組織型態不明。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代表人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公司,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起訴狀之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