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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林瑋桓

  • 當事人
    葉育誠莊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葉育誠 莊琇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其君即兩人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並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葉育誠、莊琇如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2,200元(包含工資差額20,000元、資遣費5,000元及提繳勞退金7,200元)、64,634元(包含工資28,000元、資遣費19,834元及提繳勞退金16,800元),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前開規定,各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各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二、再者,被告「兩人工作室」之組織型態不明。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代表人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公司,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起訴狀之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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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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