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饒堅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44號 原 告 饒堅伯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給資遣費差額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