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50號
- 原告
- 陳鎮邦
- 被告
- 盛康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遠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萬6,466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7萬6,4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