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冠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陳冠華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洪偉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81元(含工資22,775元、生日及五一禮金1,500元、資遣費1,00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工資及資遣費23,781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