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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薛嘉珩
  •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 原告
    王立群起訴請求被告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75號 原 告 王立群 被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孟上智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加班費差額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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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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