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王立群、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庭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75號 原 告 王立群 被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孟上智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加班費差額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