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劉殷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劉殷秀 詹雅育 吳慧心 章孟生 蔡馨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脆皮鮮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脆皮鮮奶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就各原告分別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裁判費 應徵裁判費 1 劉殷秀 332,395 3,640 2,427 1,213 2 詹雅育 328,519 3,530 2,353 1,177 3 吳慧心 247,774 2,650 1,767 883 4 章孟生 364,662 3,970 2,647 1,323 5 蔡馨誼 74,995 1,000 667 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