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鄔傑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77號 原 告 鄔傑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偉通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87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720元(計算式:4080×2/3=272 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60元( 計算式:0000-0000=1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