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82號
- 原告
- 鍾華香
- 訴訟代理人
- 葉玟妤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洞天山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珊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8,750元、預告工資30,000元、失業給付之損害108,000元,共計226,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其中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共計118,750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就本件裁判費計算如附表,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8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訴訟標的總金額 226,750 原徵收裁判費 2,430 請求項目 失業給付之損害 資遣費、預告工資 計算說明 訴訟標的金額 108,000 118,750 佔總金額比例 47.63% 52.37% 「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 換算裁判費 1,157.40 1,272.60 「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 酌減2/3 不得酌減 424.20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裁判費總計 1,582 計算式:1,157.40+424.20=1,581.6,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