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8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薛嘉珩

原告
鍾華香
訴訟代理人
葉玟妤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洞天山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珊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8,750元、預告工資30,000元、失業給付之損害108,000元,共計226,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其中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共計118,750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就本件裁判費計算如附表,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8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訴訟標的總金額 226,750   原徵收裁判費 2,430    請求項目 失業給付之損害 資遣費、預告工資 計算說明 訴訟標的金額 108,000  118,750   佔總金額比例 47.63% 52.37% 「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 換算裁判費 1,157.40 1,272.60 「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 酌減2/3 不得酌減 424.20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裁判費總計 1,582  計算式:1,157.40+424.20=1,581.6,元以下四捨五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