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創異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瀞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創異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瀞文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曹芃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及其利 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尚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