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04號
- 原告
- 蔡錦芳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慶律師(法律扶助)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
收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匯溢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60,533
元、資遣費404,670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工資與資遣費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465,20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07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故應先徵收1,690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徵第1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1審裁判費4
,6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