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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林玲玉

  • 原告
    蔡錦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蔡錦芳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法律扶助)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匯溢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60,533元、資遣費404,670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工資與資遣費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465,20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07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故應先徵收1,690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徵第1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1審裁判費4,6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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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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