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陽明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08號 原 告 陽明慧 訴訟代理人 吳姎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儀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6,845元(計算式:395,815+21,030=416,845),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惟本件原告所請 求給付之上述金額,分別為業績獎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未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07元 (計算式:4,520-《4,520÷3×2》=1,50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