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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11號

給付扣押薪資債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聖洺國際通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500元,應補繳1,930元(計算式:2,430-500=1,9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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